- 欢迎访问:祀与戎,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手机号码:
- 欢迎访问:祀与戎,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 欢迎访问:祀与戎,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祀与戎
- 祀与戎,国之大事,在祀与戎www.siyurong.com
- 祀与戎,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如果您觉得本站非常有看点,那么赶紧使用 Ctrl+D
> 思想观点 > 单纯从法律文字上看,中国在立法的严格程度与西方国家相比,是更严格还是更宽松?
十年前,一位大牛说,我国的法考,当时还叫司法考试,它的难度,仅仅是二战前日本司法考试的难度。面对当时每年10%上下的通过率,听到这个,大家都颇感吃惊:原来我们和日本之间,有70年的差距。
当时有一部大火的日本电视剧《Legal High》,其中吹捧主人公聪明的一点,就是他一次就通过了日本的法考。而且说到这个事迹时,其他人都面露惊诧。想必日本的法考通过率真的如大牛所说,只有2~3%。这样想来,生在法制不健全的国家,还算是幸运的。
从那以后,特别是工作后,越来越觉得,我国的法治是真的不健全,而且体现在方方面面。不仅是为人诟病的执法方面(当然经过多轮改革后,执法现状已经大幅改善),在纯搞文字工作的立法方面,其质量也明显不如西方老牌发达国家。
如97刑法,虽然反复修改完善,但与别国仍有相当大的差距。其中的一个常见罪名,强奸罪,我国的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美国加州的刑法则是
虽然我国是有十四亿人口、人才辈出的泱泱大国,但比不过美国的一个州。从内容的完善程度看,我国刑法明显不如美国加州的刑法。在强奸罪中只规定了暴力胁迫的情形,而加州刑法则列明犯罪的本质与具体的七种情形,而且明确规定夫妻关系除外。如果我国作了类似规定就不会有现在的如婚内强奸等各种奇葩争论。当然我国的奸淫幼女的情形,美国加州没有规定,这一点对方没法比。
由于我国的强奸罪规定过于简略,在司法实践中,没法直接适用,必须要加以明确。所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经常针对具体的罪名作相应的解释。有些解释与外国的律法过于相似,不得不让人怀疑这个解释的来源,是不是照抄外国的法律。所以,不要说去外国学法律没用,那是你还没有到相应的级别。
虽然有解释,但有时候仍没有办法解决立法粗糙的问题。像是松垮的地基上,很难建立起雄伟的高楼大厦。如强奸罪被解释为侵犯性自主权的犯罪,但是法律明文限定对象是妇女,也就是按照这个解释会得出男性没有性自主权,法律不予保护,这种明显错误的结论。
立法简略,存在大量的简单罪状、空白罪状,导致法律缺乏可操作性,这给了执法部门巨大的空间,也造成了实际执法人员办案高度依赖上级部委的解释与实施细则文件。如果没有文件,那么就会产生较大争议。这导致我国庭审出现了一种独特现象,律师往往大谈法律构成和法律的解释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证据问题。像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和检察官往往争论,入罪要不要求有导致税款流失的后果,而不是谈具体的虚开数额用途。在庭审中,事实反而成了一个次要的问题,法律解释才是主要问题。这样,庭审变成法学论坛,控辩双方都变身法学大师,大谈各种法律解释手段。大部分情况是,有权的解释起来,说服力要比没权的,强得多。
对行政机关的高度依赖,同时导致了另一个我国特有的现象,口袋罪。有些罪名的具体适用情形不清楚,实际中成了一个口袋,收进了各种类型的活动。知名的口袋罪有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像是著名的王力军案,原本非法经营罪没有规定未经登记的个人收购粮食构成犯罪,但是实践中被纳入口袋,认定为犯罪。幸好他赶上了我国粮食流通领域改革的契机,最后取得无罪判决。
立法粗糙的情况不仅仅是在刑法领域存在,还出现在各个部门法。我国最近在修改体育法,以前全国政协委员、原北京体育大学党委书记杨桦对体育法有过评价,“现行体育法立法的语言模糊、立法内容缺失、配套立法无力,很多条款指导性过空,多为口号、呼吁或宣言性的提倡,全文有56处‘应当’,并且内容上缺乏具体可行的方法和操作程序。”
说到底,我国现在的人才现状,不足以维持一个强大的、世事洞明、能够克服利益集团阻力一往无前的立法机关。
比如某人大代表曾宣称只有社会主义国家才有养老金。像是这样的人大代表,其见识和责任心,怎么可能进行高质量的立法。
另外,大量的法律学者,他们的知识水平能否指导立法,也值得怀疑。比如前段时间被高度关注的收买被拐妇女罪。罗翔教授的理论观点无非是收买被拐妇女的量刑甚至不如收买一些野生动物重,一个大活人的权益甚至不如花鸟,会让人对法律绝望。并由此提出了加重刑罚的建议。
这就是典型的重刑主义。
不管遇到什么问题,就是刑不刑,或者重刑不重刑。相比于美国立法手段的花样翻新,我国的学者真的是水平太低。从其他学者与罗翔的争论中,可以看出,基本都是在刑法条文里斗来斗去。连刑事立法需要的基本的犯罪学知识都没有用到。
不管是古典派犯罪学(贝卡利亚),还是实证派犯罪学(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怎么也得分析一下犯罪因素吧。刑法是为了减少犯罪,不是单纯的求个痛快。
但可悲的是,重刑主义不仅没有停在刑法领域,而且不断地向外攻城略地,开始影响其他部门法。大量的经济法和行政法,这几年开始大幅的增加罚款数额,也没有考虑调查社会公众是否能够承受。在杭州方林富炒货店案中,因其违法广告法,依照法律最低罚款数额20万,但即使是最低数额仍明显超出了的过罚相当的界线。
这说明学者在象牙塔里呆久了,脱离实际,对民间生活疾苦毫不了解。
这样的整体环境下,中央没法进行实操性的立法,大量的法律停留在大喊口号,宣言性立法的状态。那些要求破除阻力,进行利益整合的高难度立法,就更难了。像是房地产税,十多年,从试点回到试点,至今没有下文。
来个合订本的合订本。
从文字上看,我国法律有几个主要特点:
一是惜字如金,能不解释就不解释,默认大家都能领会其精神。
有些确实可以领会,有些则完全无法理解,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六条第四项“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你根本捉摸不透啥是寻衅滋事。
至于能够领会精神的那部分,最典型的就是一个经典问题:执行死刑的法警是否犯故意杀人罪?
日本刑法中有明确规定,出于法令或正当业务的行为,不予处罚(法令又は正当な業務による行為は、罰しない),因此日本的警察并不会受到处罚。
但中国法律中并无类似规定。一些法律专业人士会援引“违法阻却事由”之类的说法,但这些都只停留在法学理论上,并没有变成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因此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来看,我国的死刑执行者也犯了故意杀人罪,当受处罚。
法警当然不应该受处罚,你不写出来大家也都能领会。但那种心领神会绝不是法治。
–
二是爱喊口号,法律中充斥着根本不可能执行的条款,美其名曰“提倡性条款”,例如《教育法》第四十四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提倡性条款在其他国家(至少在日本)也存在,但都是对国家、社会、公职人员提出的要求,没有给普通公民增加这种难以履行的义务的。
–
三是某些条款极度严苛,到了不违法就无法正常生活的程度。例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
这一点有其历史原因,无法在这里展开讨论。但显然其他国家并不用顾虑这些原因。
–
四是语病较多,某些立法者甚至连正确使用中文都有困难,例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的措辞是「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把「下列内容」与下面的九项分别代换,马上就能发现语病——
例如第六、七项,「散布」一词显然多余,正确的提法是「不得传播含有谣言的信息」。加上散布一词后,「不得传播含有散布谣言的信息」就有严重的歧义。这样一来似乎禁止的是报道某人散布谣言的新闻,而谣言本身则不被禁止了。
还有第九项,「含有」一词显然与前文重复,直接删去即可。
再看第十六条。第十五条的措辞是信息「含有」内容,这在语法上是正确的;但到了第十六条就变成了信息「属于」内容,这既讲不通,也没有与十五条保持一致。
正确的提法显然是「传输的信息明显含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的」。
这是最搞笑的一点,究其原因,恐怕还是“惜字如金”,或者还有某种奇怪的对排比的执念。
上述九项根本不适合写到一条之内,更不适合全部写成“……的”的形式。强行搞成这种排比格式,语法上就要出问题。
我看了很多答主都从具体的法律条文试图进行剖析,其实钻牛角尖了
咱们这边根本就不是立法严格不严格,宽松不宽松的问题,而是“有法不依、有法不执行”,相当多的基层法院一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都很浅薄,仍然停留在“我想怎么判就怎么判”的阶段
不仅如此,甚至连没经受过法律学科训练的民众都能看出来的冤假错案(如货拉拉案),还要头铁的往公序良俗的背面进行判罚,而事后根本得不到任何的监督和惩戒
就连宣传口的法律意识也几乎等同于无,曾经有一篇报道称某地民政局的一工作人员以打印机坏了为由,不给前来离婚的夫妻办理手续从而“挽救”了多少对婚姻,惊奇的是官方报道居然对此大加赞赏……如此荒唐渎职违法行为不但没有得到应有的制裁,反而成了“舆论场上的正能量”?
我们不谈说将来如何立法执法,还是跟国外的先进经验学习的事儿,哪怕把现有的法律条文严格的执行下去,“依法治国”这个理念都能实现一大半儿~~
更新:刚刚正好看到了这么个新闻
图左边的是刚刚发生的,上海一女子气不过和男友分手于是到他家门口撒泼打滚儿,见前男友不开门遂报警,派出所出警后破门而入将该男子制服并带走,经过民警同志的教“教育”后该男子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而后来,这件事之所以被各路网友知道,是因为整件事情被官方当做正面宣传案例上了电视节目
有兴趣的盆友可以在知乎上看到这个热点事件
额…所以怎么说呢?基本正中我上面答案的精髓,一线执法者法律意识淡薄,完全违背公序良俗的认知可以颠倒是非,而宣传口也几乎等同于法盲
我看到评论里还有很多盆友跟我讲具体法律法规啊、说我不懂还偏题什么的……我说错了吗?哪怕你法律条文制定得细得不能再细,但具体执行者任然是人,一线执法者完全不按法律法规来执行,他对法律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想怎么判就怎么判
越南法治的问题是冰冷枯燥的法律书籍不够厚吗?那是人的问题
在承认中国立法技术尚不完善、执法不严、裁判说理不足的基础上,阐述一些“不同”看法,即题主所说的“单从文字上看”。
1.中国的法典相比境外确实篇幅短些,但综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各种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与境外许多绵密的法律不遑多让。
2.中国的法典门类更为细致,也是导致所谓篇幅短的原因。以公司法为例,境外许多立法例把证券、税收、会计、刑事、诉讼程序等等都杂糅进公司法典(例如英国、香港、澳大利亚),但在中国都是分开的。
3.模糊概念在境内外都是普遍存在的。对模糊概念的补足方法——法律解释、判例解释、学理解释,在境内外也是普遍存在的。例如公序良俗、诚信原则、注意义务等等,都是西方发展的概念。一些模糊概念也并没有得到清晰的阐释,例如加拿大《商业公司法》21条中“试图影响公司股东的投票”“与公司事务有关的其他事项”,日本《公司法》125条中:“请求的目的不是为确保或行使请求者的权利而进行”,英国《公司法》117条的“正当目的”。再例如各国反垄断法中“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正当理由”的认定,也并非清晰准确的,需要大量学理补充。
4.中国实在太大了,各地发展不均衡,很多事情没法统一规定。例如金额较大,规定死就不太现实,北京的3000和理塘的3000就不是一个概念,所以只能以类似社平工资的方式确定。
对立法提出批评意见很容易,说“立法者错了,自己是对的”也很容易。但让他们来立法,结果可能更糟。
主要看对谁宽松对谁严厉。
比如:我始终觉得,如果银行内部出了问题,使得我账号内平白无故多了几十万,我花掉了,不负责任。
但很多国家会觉得,“你不应该花掉。”
——这种规定,等于纵容了银行。他们犯错是没有代价的。代价由民众承担。
钱离开了柜台,概不负责。部分国家的银行有这样的规定。
——离开了呀。从你的账号,到了我的。
——左右都是你的,你天龙人。
你一个女人,穿一双丝袜,跑我卧室,你没有诱惑罪吗?诱惑没有罪吗?
你平白无故给了我那么多钱,你对我造成了精神伤害。
酷刑之首“给人希望再加以毁灭。”
我能不能告银行“精神损失费”?
你让我白高兴一场,这对人类来讲是无所谓的吗?
现代法治,对“伤害”,已引入“精神伤害”的概念,但这一法理原则的适用范围,争议很大。
我允许你给我巨大希望再将之破灭了吗?你有没有给我造成人类难以承受的精神伤害?
——这不是中国和西方的法治冲突。西方也有国家和中国规定一样。这是法理本身的冲突。
你的工作失误,导致我几乎疯了。
我突然成为一个亿万富翁。
忙忙叨叨请亲戚过来吃饭,“有钱了,兄弟姐妹们!”
——钱可以还给你,我的损失,你赔吗?
你想怎么玩我就怎么玩我?
你的失误,导致我存款取不出来,这是我的错。
同样你的失误,导致少数储户在特定时间把钱取出来了,这还是我的错。
——银行,真乃我国的弱势群体。
女人喝醉酒了挑逗男人。男人错。
男人喝醉酒了挑逗女人。男人错。
我是个法盲。也始终坚持不让自己陷入具体法律条文的纠葛。陷进去,那就成了《悲惨世界》中沙威的正义。
法理无外乎人情。保持原初的善良,完全违背自然情理的法律条文,必然有问题。
这一法盲思维,也就导致多年前,当我听说“银行失误、导致储户银行卡内莫名其妙多了很多钱、责任完全要由储户承担”,觉得“法理不通”。
——给予他人希望再使之破灭,不是一种甜美的错误,而是一种邪恶的罪行。
储户只和银行打交道。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那是银行内部管理的问题。
伤害储户的,是“银行”。
钱,可以拿走,造成实际伤害,不可能不赔偿。
——此类法律,他最大的伦理疑问即:何为伤害。
所有变态凶手,真的想要伤害一个人,“给予希望再将之破灭”,都是优选。这是心理学无法证明的一种伤害吗?这是或者不是呢?
“银行有什么权力不经允许把巨额资金转入个人账号?”
“唯一的权力是银行有权误操作。钱离开柜台了,不是吗?离开了柜台,出现了问题,储户能找银行吗?不能。银行能找储户吗?能,且储户得负责。”
——这是什么法理?这不单单不符合基本的法理逻辑,这更必然导致“银行把误操作视为理所当然”。他没有责任。
——河南银行的问题,多年前就注定了。是基础的法理逻辑问题。
不符合逻辑的法理,是完全不可能成立的。
西方法学的辉煌时刻,是哲学家和法学家激烈辩论“吃人”。如何判定吃人的罪过。完全沉沦于先有的法律条文,那是讼棍。
如果,银行可以随便给一个人的户头“转账”、不经过他同意,陷害一个人不是太容易了吗?当银行不经过允许,把“不明来源的财产”转入他人账户,不就构成“犯罪”?是何动机,是银行去解释的。
不管银行如何解释,银行是否都已经“实质伤害储户”?起码属于“精神骚扰”。
你,小小公务员,户头一夜间多出一亿,这意味着什么?纪委能查你了。
银行说了,“操作失误。”
可,胆小的,吓死了。
没准都自杀了。
操作失误就能乱开枪?
——这遵循的什么法理?起码得“定损、赔钱”。
首先,法理就存在疑问。
发展到河南银行事件——这怎么算啊?所有失误都是河南银行的失误。所有罪过都是储户的罪过。
法理倒是很一致。
单纯从法律文字上看,中国在立法的严格程度与西方国家相比,是更严格还是更宽松?
作为法盲,没办法一一比对。分情况。中国法律,在日常执法阶段,对民众更宽容。美国警察随时有权开枪。我没去过美国,但听好多朋友讲,“去美国,你可千万别瞎来,该了解的法律必须了解,不够了解真的会死。”
河南事件,老百姓存的款,到底算存款还是非法集资?存款阶段,无所谓的,很含糊。老百姓不用了解这些。
取款阶段,那可妙哉。
存款较为宽松,取款较为严格。
——日子好的时候,都行都可以,此生无悔入华夏来生还入种花家。
“我存款要什么条件吗?”
“NONONO。”
“我如何才能取款呢?”
“NONONO。”
去年有个朋友买了房。手续不那么齐全。漂亮的销售小姐姐手腕通天,没有搞不定的。全搞定了。他很高兴,特意请我喝了一顿酒。
买了一栋两百万的房子。
今年五月,再喝酒,不那么开心了,“开发商资金链断裂了。交房可能有问题。”
一回事。宽进严出,一切错,都是你的错。
恒大,把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全挪用了——全国骂恒大,他怎么挪用的呢?这背后涉及多少顶戴?
老百姓懂个屁。
交钱买房的时候,各种大开方便之门。
说起来,也是百姓有罪。我那朋友,他买房的手续有些问题。按说他交不了首付办不了贷款。小姐姐一路绿灯。
交了。
暴雷了。
怎么办呢?
——都是他的错。不合规,还乱买。
——监管部门呢?监管部门呢?监管部门呢?
——都忙着扎口袋打伏击。主力没有部署在预防阶段。
他房子怎么办?
多年之前,随父母去膜拜首都。印象最深的不是升国旗仪式,是检查卫生的老妈妈。农村人懂个鬼,一条大马路,也没写禁止吐痰什么的,没事儿吐一吐,突然,一个老太太跳出来了,“罚款!”
神出鬼没无处不在。
去著名的景点玩儿,也不省心。
有一些“古迹”,也没围栏拦着,也没标识牌警告“文物”。
还以为就是一些很普通的东西。
得。
坐上去拍个照。
哇。
也不知道埋伏在哪儿的仙人们出现了,“啊你这,你这破坏文物啊。给你两个选择:交罚款走人,接受十五天教育。”
——西方肯定也不是好鸟。可我也不了解西方。我讲一讲中国。中国人擅长打埋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