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祀与戎,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手机号码:
  • 欢迎访问:祀与戎,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 欢迎访问:祀与戎,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祀与戎
  • 祀与戎,国之大事,在祀与戎www.siyurong.com
  • 祀与戎,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如果您觉得本站非常有看点,那么赶紧使用 Ctrl+D

撤判决书,忙删稿:连云港“艳事”引爆网络背后…..

思想观点 siyurong 6年前 (2021-03-24) 2次浏览 已收录 0个评论

敲诈勒索,印象最深的是吴秀波的小三,4000多万,前阵子放出来了。

其次就是这个!

日前,一份数月前的做出的判决文书爆红网络。

火的原因并不意外。这份案情并不复杂,字数也不多的判决书内容极其辣眼和香艳。根据江苏省灌南县法院在2020年12月29日做出了刑事判决显示:一位90后女辅警在5年时间里,同时或不间断地与9名公职人员发生性关系,并认定为敲诈勒索。

判决结果显示,这位女辅警因此被判13年,并被处于500万元的天价罚款。

让人大跌眼镜的是,她被认定的敲诈对象中,包括三位派出所所长与一位公安局副局长。

他们不是打击犯罪的吗?

94年女辅警实施敲诈,对象还有公安局副局长,外加三位派出所副所长。这样的关键词汇集在一起,立即引爆了网络。

江苏连云港灌南县的一份判决书在网上火了。从这份2020年12月29日做出的判决上显示,当地一位90后的女辅警,在五年时间内,睡了包括公安局副局长,三个派出所所长,工会主席,学校校长在内的9名公职人员。
一个小县城不大,估计快睡遍了。且每次这名女辅警都以怀孕为理由,向这些官员们索要钱财,共计高达372.6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4 年 3 月至 2019 年 4 月,被告人许艳同时或者不间断的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自己家人得知后要找被害人闹事以及自己购房、怀孕、分手补偿等为由,抓住公职人员害怕曝光后影响工作、家庭、名誉的心理,先后索要被害人孙某、朱某乙、寇某、陈某甲、关某甲、兰某乙、徐某甲、林某、刘某乙等人共计人民币 372.6 万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4 年 3 月至 2015 年 1 月,被告人许艳与时任灌云县公安局南岗派出所所长孙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许艳谎称其母亲李某甲知道其怀孕欲找孙某讨要说法、怀孕补偿、分手补偿等为由,先后三次向孙某索要人民币 100 万元;

2、2014 年 5 月至 8 月,被告人许艳与时任灌云县侍庄派出所所长朱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怀孕其家人知道欲找朱某乙闹事为由,向朱某乙索要人民币 10 万元;

3.、2016 年 6 月至 2016 年 8 月,被告人许艳与时任灌云县公安局副局长寇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以怀孕其母亲欲找寇某闹事为由,向寇某索要人民币 20 万元;

4、2016 年 6 月至 7 月,被告人许艳与灌云县妇幼保健院工会主席陈某甲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怀孕补偿为由,向陈某甲索要人民币 10.8 万元;

5、2016 年 9 月至 12 月,被告人许艳与时任灌云县四队镇中心小学校长关某甲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丁某(另案处理)检举揭发关某甲生活作风以及其怀孕、其母欲找关某甲闹事为由,向关某甲索要人民币 45 万元;

6.、2017 年 5 月至 6 月,被告人许艳与时任灌云县陡沟卫生院副院长兰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把两人关系告诉兰某乙老婆、到兰某乙办公室闹事等为由,向兰某乙索要人民币 15 万元;

7、2017 年 7 月至 8 月,被告人许艳与时任灌云县陡沟镇卫生院药库工作人员徐某甲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把两人关系告诉徐某甲妻子、扬言到学校找徐某甲儿子闹事为由,向徐某甲索要人民币 29.8 万元;

8、2017 年 2 月至 9 月,被告人许艳与林某发生不正当两

性关系,后以购房交首付为由,向某索要人民币 14 万元;

9、2016 年 3 月至 2016 年 5 月,被告人许艳与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刘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其母亲知道自己怀孕欲到刘某乙单位闹事为由,向刘某乙索要人民币 20 万元后,双方不再联系;2018 年 3 月至 2019 年 4 月,许艳再次与时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长刘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购房交首付、怀孕流产补偿、分手补偿为由,向刘某乙索要人民币共计 108 万元

 

 

 

一个所长竟被敲诈100万元,只能说:真有钱!

然而,这份判决书被知名律师张新年转发后,当地有关部门竟在数分钟内就找到了他,并要求他能够配合删掉。

事实上,根据某律师公号刊发的截图显示,前知名调查记者何光伟在转发该判决书后,也被当地有关部门要求删除。

已经公开的判决文书,网民转发为何被要求删掉?这让人不理解。

然而,后续有媒体人发现,这份按照最高法要求上传至判决文书网的文书,莫名地消失了。

其实,判决文书上网是有明确规定的。

2016年8月29日,最高法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三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三)支付令;(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五)国家赔偿决定书;(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等等。

但也不意味着所有的判决书都要上网。《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明确载明: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显然,此女辅警敲诈案的判决文书,不存在不能上网的情形。

 

该文章说的是恒瑞医药旗下主要营销公司“新晨医药”,在今年初曝出一桩行贿案。

媒体引述的来源就是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判决书。但案件被媒体曝光后,该份判决文书也“神奇”地消失了。

巧合的是,恒瑞药业总部也在江苏省连云港市。

上网后再撤回来,这种操作大抵上能猜出动因:毕竟是丑闻,不想让太多人知道。

或者说,撤回判决书是想掩盖某些东西。

由于判决书内容很少,我们只知道女辅警被判了,但涉案被敲诈的9名公职人员是否因此事受到惩处,目前不得而知。

尽管判决文书没说明,但也能猜出一二:女辅警是犯罪,涉案的人都是受害者。

受害者嘛,应该没有被惩处的理由。

目前,该案是一审判决,女辅警家属是否提请上诉,还不得而知,但律师对此案表达了不同意见。

如张新年律师表示:这个案子也是明显判的有问题,女辅警蒙冤了。

图片

我们想听听张新年律师的意见,但其表示现在不太方便说。

而另一位资深律师@老歪律师表示:

1,被告人如果确有怀孕流产的事实,所谓被害人就有赔偿或者补偿的义务,而过度索赔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被害人母亲知道自己年轻的女儿被上级玩弄并知道怀孕流产的事实以后,也有向所谓受害人索赔的权利,过度索赔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3,这种损失不是纯粹的物质损失,不能或者无法认定为过度索赔。

4,以上前两种情况如果并不存在,而是被告人虚构事实或者伪造证据,则可能构成的是诈骗罪,也不是敲诈勒索罪。

4,对违法所得的处理,一审判决是“追缴违法所得”,如此糊涂判决语焉不详,要么判决依法追缴上交国库,要么依法判决追缴返还受害人(那岂不又便宜了这些被害人白日梦成真?);但是也应当查明被告人怀孕流产的事实,让被告人得到合理补偿。

5,被害人中有三个派出所所长,一个公安局副局长,他们身为人民警察,有查禁犯罪的法定职责,对发生在眼前的敲诈勒索犯罪,不是依法立案查处,而是配合被告人完成犯罪,他们要么构成犯玩忽职守罪,要么就是被告人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前资深媒体人朱学东说:

相信,此案会在这几天继续发酵。如不出意外,当地很快会对此作出回应。

在官方未回应前,我们不做太多猜测,一切以官方通报为准!

多说两句:事情已经发生了,掩盖或回避并不是最好的应对方式。坦承面对,积极处理,犯了罪就依法判处,违规违法的该调查就要调查,藏着掖着只能更糟糕。

别忘了,中央在整顿政法系统的作风问题,何必为几个作风不正的小吏,坏了一地口碑?


祀与戎 , 版权所有蜀ICP备14023000号-6丨如未注明 , 均为原创丨本网站采用BY-NC-SA协议进行授权
转载请注明原文链接:撤判决书,忙删稿:连云港“艳事”引爆网络背后…..
喜欢 (3)
发表我的评论
取消评论

表情 贴图 加粗 删除线 居中 斜体 签到

Hi,您需要填写昵称和邮箱!

  • 昵称 (必填)
  • 邮箱 (必填)
  • 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