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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对知网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知网回应「坚决支持、全力配合」,还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思想观点 siyurong 4年前 (2022-08-15) 39次浏览 已收录 0个评论

What other information is worth paying attention to when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Market Supervision filed an investigation on the suspected monopoly behavior of HowNet, and HowNet responded with “firm support and full cooperation”?

 

2022年5月13日16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市说新语】发布了一则简单的消息《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知网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备受社会各界长期关注的知网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争议终于落下了一只靴子。

结合该案,以下7个问题值得关注。

1、知网涉嫌违反《反垄断法》争议是否得到了及时处理?

一如笔者此前在《除了知网,还有哪些反垄断案件悬而未决?》中梳理的,至迟在2016年,国内媒体就已经报道了以北京大学为代表的若干高校对知网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质疑,例如:

虽然,北京大学也不乏熟悉《反垄断法》的学者,但是最终并没有通过向反垄断执法机构公开实名举报知网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来解决相关争议。

如果早在2016年6月,原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原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已经了解了与知网有关的反垄断争议。那么,直到2022年5月13日才最终公开对知网进行立案则难免显得太及时了。

不过,考虑到:

  • 京东2015年11月举报阿里巴巴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实施“二选一”行为也是在2020年12月24日才被公开立案调查;
  • 滴滴2016年8月1日收购优步中国,但至今仍没有公开反垄断审查结果;
  • 腾讯和阿里巴巴相互屏蔽竞争对手链接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13年……

那么,对知网的反垄断调查拖沓了近6年,似乎也不足为奇。

2、知网哪些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并未正式公开知网到底哪些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这可能与相关调查仍在进行,还可能发现更多违法行为,或者在定性分析上仍存在不确定性有关。

不过,2022年5月13日16点36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市说新语】发布了中国政法大学时建中教授的署名文章《维护学术文献数据库服务市场公平竞争 促进行业规范创新健康发展》。其中提及:

根据分析,基本可以认定知网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综合各方面信息,知网与大量期刊、高校签订独家协议,限制它们与其他第三方学术文献数据库服务平台合作,锁定上游优质学术资源,人为制造知识流动壁垒,使其他竞争者难以与其开展公平竞争,影响知识的分享和传播。同时,知网通过低价收录、高价出售的方式获取超高利润,在缺乏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连续多年大幅提高数据库价格,增加了用户的负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知网的上述行为破坏了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妨碍了学术文献传播和知识分享,损害了知识创新的生态环境,背离了建设“中国知识基础设施工程”的初心,引发了全国学术界、教育界、出版界、图书界的极大忧虑。公众号:市说新语维护学术文献数据库服务市场公平竞争 促进行业规范创新健康发展

但是,如前所述,最终对知网的调查结果不排除与上述以学者名义作出的前瞻性表述不同。

3、知网到底是何时被反垄断执法机构立案的?

《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知网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只提到:“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前期核查,依法对知网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但究竟是哪一天知网被正式立案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没有披露。

但是,知网是上市公司同方控股的子公司,涉及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媒体近期的报道(如《知网正在反思!相关整改措施将择机公开》):

“(2022年)5月9日,同方股份在该平台回应称,知网也在反思,并研究进行经营模式优化改善,积极进行整改,知网会将相关整改措施择机向社会公开,并作出回应。据了解,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是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可见,很可能在2022年5月9日之前,知网母公司已经得知或预见到被反垄断执法机构立案的可能性,所以才会提到“整改措施”这样的表述。

4、处罚力度

广大网友和许多国内外媒体都很关注反垄断案件的罚款多少。不过,笔者一直认为罚款金额并不重要,因为这很可能导致《反垄断法新闻中的“选择性关注”》。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罚款多少不重要。

笔者在接受极目新闻曾凌轲记者采访时,也曾就知网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作出了说明。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如承诺在一定期间内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可不予以处罚。整改后认定不再存在垄断行为,就将终止调查。但如果在接下来的调查中,执法部门认为现有的影响无法通过整改消弭,就将对知网进行罚款。罚款的构成是其上一年度销售的1%-10%,再加上没收违法所得。但根据目前知网有争议的著作权费用、订阅费用这两项,如顶格罚款并全数没收违法所得,知网可能面临破产风险。”公众号:极目新闻曾将知网告上法庭的他回应了!

如果,最终知网和联想集团一样,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作出整改承诺,换取反垄断执法机构中止调查,并在落实整改措施后,被执法者终止调查的话,也可能被免于处罚。

早在2011年国家发改委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展开调查时,就曾经接受后两者作出的整改承诺,中止调查,但最终是否被免于处罚,则没有公开(相关讨论参见《旧案重提:中止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反垄断调查的后果到底是什么?》)。

不过,从2020年12月开始,强化反垄断成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工作之一。2022年4月以来,伴随《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的发布,着力强化反垄断,更成为了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点之一,全国范围都在开展反垄断执法专项调查和案源线索征集,如:

所以,对知网予以“从轻发落”,不予处罚的可能性虽然存在,但恐怕更多是理论上的可能性。

更何况,中国政法大学时建中教授的署名文章《维护学术文献数据库服务市场公平竞争 促进行业规范创新健康发展》指出:

“根据分析,基本可以认定知网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综合各方面信息,知网与大量期刊、高校签订独家协议,限制它们与其他第三方学术文献数据库服务平台合作,锁定上游优质学术资源,人为制造知识流动壁垒,使其他竞争者难以与其开展公平竞争,影响知识的分享和传播……”

从上述定性分析来看,知网与大量期刊和高校签订独家协议的做法与阿里巴巴、美团实施的“二选一”行为本质上没有区别。那么在已经处罚了阿里巴巴和美团之后,放弃对知网的调查,恐怕难免会有“法外开恩”之嫌。

但是,以往,即便是大型国有企业违反《反垄断法》,“法外开恩”的例子也并不多见。2017年,山西电力行业垄断协议案被曝光后,曾一度出现这样的呼声,但是在国内学术监督与媒体监督下,最终也还是对所有参与垄断协议的电力企业作出了处罚,尽管相关处罚的力度比较弱,没有按照涉案企业所属集团母公司上年度全部销售额作为罚款基数,且均按照罚款下限,即涉案企业上年度销售额1%计算的罚款,同时没有按照《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没收违法所得。

那么,最终知网如果被认定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究竟会被如何处罚?这也许只有到执法者公布公布处罚结果才能知晓。

但,有三点需要额外提示一下。

其一,无论是阿里巴巴,还是美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均没有对它们的违法行为,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所以,不排除最终知网案,也不会没收违法所得。

《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不过,2019年5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官方刊物《中国市场监管报》发表了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局长的专访《细化措施落实竞争政策 突出重点加强反垄断执法》,其中提到:

关于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基数问题。执法实践中,计算违法所得往往难度较大,但要应算尽算,不能计算的要充分说明理由。罚款基数应为企业上一年度的全部销售额,而不是涉案产品的销售额。就此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已经专门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并得到明确答复。

但是,无论是阿里巴巴,还是美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均没有披露:为什么没有对两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至今也鲜有媒体或国内反垄断法学者公开追问这个问题。

其二,虽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对知网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展开调查,但是,最终在计算罚款时,是按照知网上年度销售额的1%到10%计算罚款,还是按照知网母公司——同方股份上年度全部销售额的1%到10%计算罚款,又或者是按照其所述的清华控股集团上年度全部销售额来计算罚款呢?对此,如果类比阿里巴巴、美团的先例,则不排除是按照知网最终所属集团母公司的上年度全部销售额的1%到10%来计算罚款。

而具体的罚款设置,需要考虑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性质、程度和具体影响。

《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
对本法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绍耕,公众号:绍耕的竞争法冷思考转发:《反垄断法》(全文)

很显然,对于毛利率本身较高的知网而言,如果仅仅按照其上年度销售额1%到10%的幅度设置罚款,同时不没收违法所得的话,处罚力度会显得比较轻。如果按清华控股上年度销售额的1%到10%计算罚款则更为合适。

但是,如果严格地没收知网以往所有没收违法所得,那么知网后续的运营恐怕会面临困难,甚至不排除面临破产风险,尤其是在考虑到知网还与不少著作权人存在其他民事纠纷的情况下。

其三,近期媒体报道清华控股被无偿划归给四川国资委,由四川能投持有清华控股 100%股权,考虑到知网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主要发生在2022年4月18日以前,所以应当对知网相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是清华控股,而不是四川能投。

……知网母公司《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同样是清华控股旗下,由清华控股持有100%股权。……
2022 年4月18日,清华大学、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川省国资委”)、四川能投签署《关于之补充协议》,约定本次划转的划入方由四川能投调整为四川省国资委,即清华大学将其持有的清华控股100%股权无偿划转给四川省国资委。四川省国资委同意将清华控股 100%股权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四川能投,投资完成后,最终由四川能投持有清华控股 100%股权。
new.qq.com/omn/20220509

另外,考虑到2021年底,国内媒体已经广泛报道了知网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争议,因此对相关反垄断风险以及法律责任分担问题,相关当事人应该已经有所知悉或预见,甚至也不排除对知网展开反垄断调查的立案时间是在上述无偿划归之前。对此,还有待反垄断执法机构或者相关涉案上市公司作出进一步披露。

5、整改措施

相比反垄断执法调查的定性分析和罚款金额,究竟知网应该如何进行整改,才是更值得社会各界和相关当事人关注的问题。

从以往的报道中,各界还没有对知网的整改提出一个明确的、系统性的思路。

媒体近期的报道(如《知网正在反思!相关整改措施将择机公开》):

“(2022年)5月9日,同方股份在该平台回应称,知网也在反思,并研究进行经营模式优化改善,积极进行整改,知网会将相关整改措施择机向社会公开,并作出回应。“

但是,对比阿里巴巴、美团“二选一”案,至少可以确定,知网将来应当不能再要求期刊、高校与其签订独家协议,限制它们与其他第三方学术文献数据库服务平台合作了。这无疑会有利于恢复市场的有效竞争。

至于知网存在的其他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行为,最终仍旧需要反垄断执法机构公开调查进展,或者知网提出的整改规划,外界才可能建言献策,实现社会监督。

6、国有化与非盈利性地公益化运营

有观点认为,作为超大规模的学术文献数据库服务平台,知网应当像公用企业一样被国有化。但一如前文指出的,知网及其所述集团公司——清华控股,已经被无偿划归给四川国资委,具有国有企业属性,也就没有所谓“国有化”的问题了。

而平台企业国有化本身,并不能代替依据《反垄断法》进行整改,更不应以此为由,逃避反垄断执法处罚。清华控股被无偿划归给四川国资委前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仍旧继续坚持对知网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进行核查和公开立案调查也佐证了这一点。

以往笔者在《关键设施理论 | 阿里巴巴剥离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一文中提到2016年阿里巴巴将其2014年收购的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交还给医药监管部门的旧闻。但是,笔者并不认为,这样的做法是解决反垄断争议的唯一选择。相反,这还让阿里巴巴涉嫌利用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的关键设施地位,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超脱了《反垄断法》约束,并因为超出了行政处罚的两年追溯时效而再也不能对其给予行政处罚了。

笔者更乐见的是,知网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其他上下游相关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下,通过听证程序,或者在线公开整改方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最终找到符合《反垄断法》的最优整改方案,从而恢复相关市场有效竞争,保护好著作权人、高校、期刊及购买数据库服务的机构和普通消费者等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激励知网更加锐意进取,通过服务创新、技术创新,更好地回馈社会,促进我国学术繁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反之,如果片面地追求非盈利性,或者公益化,那么一方面知网文献数据库所涉著作权人的合理收益可能无法很好地保障,不利于更好地激励著作权人的创新,另一方面又会使得知网的其他竞争对手,因为知网的公益化定价,面临更激烈的价格竞争压力,失去更多用户,不利于我国国内文献数据库服务平台市场的发展,中文文献数据库的国际化运营也未必有利 。

当然,并不排除未来知网等文献数据库,在一些基础性的公共服务上,保持微利运营,而在增值性的服务上按照市场供需进行定价,与其他竞争对手在这些增值服务上开展竞争。究竟如何划分基础性的公共服务与市场化、商业性的增值服务,则还需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其他主管部门与知网及其竞争对手共同思考,并通过对知网整改的行政指导,或者其他某种形式得以确定。

7、谁是下一个被反垄断执法机构公开立案调查的大型平台企业?

在阿里巴巴被反垄断执法者公开立案调查时,社会各界就在关注谁会是下一个被反垄断执法机构公开立案调查的大型平台企业。有的认为是滴滴,有的认为是蚂蚁科技,有的认为是腾讯……最终,猜是美团的人,无疑是猜对得分的一方。

在美团被反垄断执法者公开立案调查后,也再次有国内外媒体猜测,腾讯可能是被反垄断执法机构立案调查的下一个目标。

例如,2021年4月,路透社曾公开报道《腾讯或将因反垄断面临100亿元罚款 酷我和酷狗音乐可能面临拆分》:

据路透社最新消息报道,腾讯公司正因为反垄断而面临100亿元的巨额罚款。……

此外某些业务经营中也存在违反竞争的做法,其中音乐流媒体是重点。很显然,目前面对互联网巨头的反垄断被推上了风口浪尖。此前阿里巴巴要求商户“二选一”以此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限制内地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曾被重罚182亿元。

消息称对腾讯的罚金要低于阿里,但最低也要100亿元。

该报道还称,除了巨额罚金之外腾讯还面临着拆分的风险,据称监管机构已经通知腾讯应该放弃独家音乐版权,甚至可能被迫出售收购的酷我和酷狗音乐应用程序。所幸的是,消息人士透露腾讯的核心业务,游戏和微信两大业务模块可能会保持不变。中关村在线,公众号:竞争法与商业战略腾讯或将因反垄断面临100亿元罚款 酷我和酷狗音乐可能面临拆分

但截至知网被公开立案调查前,上述这些传闻并没有成为现实:酷狗、酷我并没有从腾讯音乐集团中分拆出去;腾讯2016年未依法申报就收购中国音乐集团的行为,最终只在2021年7月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处罚了50万人民币,就附条件批准了。

截至知网被公开立案调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没有对腾讯与唱片公司签订大量排他合作协议的行为公开展开反垄断调查,尽管这与阿里巴巴、美团的“二选一”行为很像,与知网要求期刊、高校与其开展独家合作的做法具有共性,都涉及著作权的排他性授权协议(相关讨论参见《建议调查:知网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类比腾讯音乐案、腾讯虎牙收购斗鱼案》)。

当然,未来仍不排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腾讯上述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单独立案调查,一如笔者以往曾经反复呼吁的那样(例如《从腾讯音乐2021年第4季度数据回看腾讯音乐1号案》)。

但是,一如下面三篇文章反复强调的,笔者始终认为,还有很多问题,比追问“谁是下一个”更重要:

如果阿里巴巴、美团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可以被绳之以法,知网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在历经多年后,最终也可以公开被立案调查,那么其他企业也应当“概莫能外”,差的可能只是一个“适时” 问题。

但相比之下,真正全面健全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机制,保障《反垄断法》全面有效落实,保障对反垄断执法的社会监督,才是更加重要的。这不仅是我国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必要前提,也是我国市场监管者,通过保护我国市场竞争机制,激励中外企业锐意进取、促进各个行业领域全球化进程继续深化的重要手段和基本保障之一。

在国际市场环境风云诡谲之际,我国执法者更需要通过实际行动向世界各国展现我国坚定走市场经济道路的决心、坚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立场,坚定向全世界投资者、创业者开放中国市场的热情,以及对经济全球化继续向前发展的坚定信心。尤其是在反垄断执法领域,我国的实践应当,也能够为世界贡献智慧和经验,进而促成更多国际合作,促进相关全球治理机制的建立。

历史的机遇,始终会摆在积极乐观、勇于挑战、善于创新的人们面前。这样的人不在少数。而全面、及时、高效、透明的反垄断执法可以让更多的市场主体成为这样的人。如果欧盟的竞争执法者可以通过其执法实践向全世界证明这一点,那么中国执法者为什么不可以呢?


【延展阅读】

 

 

做得好,虽然我不会用“学术毒瘤”来形容知网,但是从个人感知上,知网一定程度已经成为了阻碍学术传播的重要障碍。

—————知网凭什么收费?—————

学术研究,经费来自于政府,以各种课题形式来支撑科研。

比如我随手截一个文献,会注明该文章来自于一个基金项目。

论文发表,来自于期刊

比如上述这样的期刊,就是国内的常见杂志。

但是,我实在是不明白,一个知网,既不是基金支持单位,又不是期刊,怎么会把论文据为己有而收费?

—————历史问题不应该成为障碍—————

当然,我明白,知网是一个历史问题。

知网是国家知识基础设施的概念,由世界银行于1998年提出。CNKI工程是以实现全社会知识资源传播共享与增值利用为目标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因此,当初,全国支持知网建设,当然知网自己也花了不少钱。

当初为了让各种科研论文和学位论文上网,进行了大量的数字化处理,比如经典的光盘版数据。

但是经过这么多年,其实目前技术已经非常进步了,成本也下降了很多,像caj这种制作成本,也不会太高了。

而且,知网还拥有一个重要收入:查重。

因此,知网的维护,本应该实现了很好的平衡。

可是这样一个机构,竟然变成了著名的盈利机构。

以至于如今如果你离开学校,想要查阅学术知识,那么不好意思,只能付费。

————念歪了经,阻碍了学术————

互联网极大的促进了学术的交流,我们不需要再等待各家的纸质版,而是用互联网的方式,快速传播,也更方便阅读。

但是,由于知网昂贵的费用,结果反而阻碍了学术交流。

1,各家退出导致论文缺乏

知网本来是国家知识基础设施,然而这个系统,由于收费太贵,导致很多家单位都不愿意和知网合作了,于是缺少了很多论文,比如北大就不上传知网了。

2,研究受阻碍

我虽然还在学术一线,但是实际上查寻论文的时候也经常遇到问题,哪怕是中文的知网,在家就没法用知网了,只能来到单位。

而且还经常遇到贵单位未订购的情况。

这更不用提广大在社会上的人士,他们更是没有知网的权限,所以查寻下载论文更不用说了。

一个造福全民的工程,最后搞成这鬼样子,也是服了。

所以我认为,知网已经对整个学术领域产生了负面的影响,希望这次能够真正的整顿一下,最好是走论文下载免费模式(或者至少总体降低费用),靠查重等实现盈利。

这样把知网做成一个国家基础学术信息系统,方便全民的查阅。

当然,未来,更应该解决出版社的收费问题,不过这个问题估计不好解决。

但是,我依然坚定地支持论文继续上网,实现互联网公开。

 

 

知网实际所有权人清华控股才收9000万元,而同方股份对知网的管理收入有13亿啊!

从同方年报来扒一下知网的两大疑点:

1、关系复杂。

知网CNKI.NET的经营单位名称是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它的股东其实是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知网所有权人其实是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

股东是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天眼查要不要送一个VIP账号,我可以将上图改成你们家的。[手动狗头]

但知网的技术服务主体又是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各个高校和研究机构所谓的采购知网服务,都是跟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签的合同。

问题一:

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与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签了什么合同,是怎么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呢?

不知道!

全网没找到相关披露信息。

清华控股方的利益得到保障了吗?

年报中披露了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委托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去管理。

但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之间又签了什么合同?

还是不知道。

只知道,整个同方股份,

一年付了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这个真正的知网所有权人:

只有9000多万元。

2、钱去哪里了?

与此对应的是:

同方知网一年收入12.8亿,毛利率53%。

而净利润才1.9亿,净利率才15%。

也就是说:毛利6.8亿减去净利润1.9亿元(15%税率还原下大概是2.24亿税前利润),

这中间的差额4.56亿元,全是费用!

就是管理费用与销售费用。

比如人员工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等。

当然,各项明细到底花了多少钱。咱们也看不到。

真需要这么多费用吗?

我也不知道。

有交易所或哪个相关部门可以出来调查下的?


前四大审计经理,现PE负责风控。欢迎关注。

 

 

字数越小,内容越震撼。

上两次总局调查到涉嫌垄断的,是两个互联网巨头,阿里巴巴,美团。最后,也都收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但知网进入立案调查和互联网公司还不一样,根据前期核查,而不是举报。

那么就是说,总局,前期已经抓取到了一定的线索。

至于之后怎么论定,可能我们还需要等一等。

对于广大学子,教授、甚至是大学来说,知网确实是学术中难以绕过的一部分。

垄断导致暴利,学术垄断也是如此。

学生需要查重,教授评职称需要论文下载量,引用率,大学也需要知识数据库。这就导致了,大家都很窝火,但大家又没有办法。

以赵教授的案件来说,论文上传得到的是白菜价。反而是知网一直在中间赚差价,但论文不是产品,这样的模式总是不利于学术进步的。

最后,站在法律角度,反垄断调查必不可少。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这一下得动多少人的蛋糕呀…

知网2021年的营收数据

知网母公司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穿透图

(ps:由于知网母公司为上市公司,故财务报告只显示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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