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难将由我,我不为难,谁敢兴之!”——《资治通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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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大三谚语:不杀跪地牛,不吃看门狗,不弃结发妻。 ​

  • 兔死狗烹、卸磨杀驴、鸟尽弓藏、藏弓烹狗、过河拆桥

  • 鸟尽弓藏 兔死狗烹 卸磨杀驴

  • 焚我残躯,熊熊圣火 生亦何欢,死亦何苦 为善除恶,唯光明故

  • 一支笔,写尽世态炎凉;三尺剑,斩断魑魅魍魉。

  • 《远西奇器图说》《博物通书》

  • 复旦大学一教授在微博表示:广东人因为喜欢所谓去湿气而煲汤,在汤中乱放中药材,其结果是成为世界上肾病发病率最高的三大地区之一。

    广东是肾病高发区

    据流行病学调查数据和全国登记资料统计,中国慢性肾脏病患者约1.2亿,发病率约为10%。而在广东,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曾对广东地区7200多名研究对象进行流调后显示,广东慢性肾病的人群发病率为12.1%,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接受血液透析治疗的慢性肾衰竭患者数居全国前三位。

    这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肾脏病发病率,是否和煲汤有关系?

    “煲汤是因素之一,但不是全部因素。”广东省人民医院中医科副主任医师林举择表示,广东人的饮食习惯是爱吃海鲜,喜喝啤酒、老火靓汤等,另外,部分地区还吃得比较咸。

祀与戎:原创:现行法律中有可能存在问题

个人原创 siyurong 8个月前 (02-06) 72次浏览 已收录 0个评论

现行法律中,有可能存在问题:

1.欧美思想文化入侵严重,中国传统的司法律法继承少。

改革开放,80年代初,与西方在生产力水平上的巨大差异,反应在社会生活中,就是物质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远远的超出社会主义的中国。多数人是不会考虑去背景及历史原因的,只会觉得人家比我们富有,生活水平高,就是人家制度先进。在这样的思想文化背景中,出现了全盘西化的河殇派。这些年恰好是中国社会法律的密集出台期,有一些法律从制定标准与思想上,就是受到80年的外部西方思想污染。

当前的国家法律主体思想归属于大陆法系。

但无论大陆法系,还是海洋法系都是欧洲近现代初级工业化社会的产物,以基督教文化为基础,只是在一些制度方面的区别。

因为中国没有跟得上第一次工业革命 的浪潮,充足的时间,充分的发展。所以从社会生活的以及思想各个方面,没有经历过工业化的洗礼。

100年前,从北洋,民国,到新中国建立。几乎所有法学大家,以及法学大家的老师,都是从欧美留学回来的。在一些法的基础框架,逻辑结构,框架上,会有西方文化的思想特点。

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以宗族为基本社会单元,即使到今天,有些地区依然带有强烈的宗族文化。即使在深圳,广州,有些祠堂依然是不能拆,或者说拆不起,文化思想没有消除宗族的力量与信仰,从实际行动上肯定没有办法的。

比如:中国传统法律中,有一个连坐。知法犯法,就应该是罪加一等的

宗族社会基本利益团体,所以有连坐。以及强烈的农耕文明,家国思想重,强调落叶归根,轻迁徙。所以往往基层团体中,存在着一人得道,鸡犬升天。

就好比老爹做贪官,贪污很多钱,让女儿去国外读大学,去学习去进修;教育是最好的最大的投资,但利益的形式却发生了变化。从原来的货币转化为一个人身上的见识知识能力素养。

所以会出现,只要我当了大官,我把钱全部共在孩子的教育上,能力提升上,就算那天被抓了,只是我自己的事情,孩子却没有什么 事。至少从人类社会的基因线来看,我的基因依然能够传播,孩子基于个人自由 的社会环境 中,包容度够高的情况下,不会受到任何影响,相比其他人,依然有足够的储备保证自己的社会阶级 不会掉落。

如果是这种情况,如果是贪官,贪官是侵害一个国家所有人民的利益,所以如果是贪污公款,以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就是应该父债子还。

知法犯法,就应该是罪加一等的。

一些经济犯罪,量刑标准就与犯罪程度是阶梯增长曲线。

个人主义–基于个体责任与权利,马丁路德宗教改革以后,以及后期,孟德,卢梭,等自由主义的影响 ,社会思想文化运动解放改良。但中国社会几乎没有经过充分的发展,被推着拉着进入到这里,实际的社会思想主体发育不够,但不得不进入这种制度中。法律是社会发展度到一定程度自然产生的,我们现在更像是社会发展度不够,先用外国成熟度比较高的制度。

如果说基于个人的比基于小团体的先进,那当前的情况就有多少有点,制度比社会现实超前了一点。所以才会有一种感觉,感觉法律充满了空子,或者一个事情按照法律处理了,但却总是觉得与事实与情理道德有相冲突的地方。

根本的原因是,与100年前那种言必称希腊一样,一说到法,一说到文化制度。很多人总会以灯塔国,漂亮国为例子。觉得这就是标准,这就是目标。

往往如果领导信了,资源与社会方向确实会朝向着这个方向走。

2,犯罪与量刑标准形式过于单一,与实际侵害正相关性差。

现行的:贪污10万以下,10年;10万以上,15年。

理想的:是线性增长或者是斜率一直不断增长曲线。这样或许才更加科学一些。

当然可能制定法律的这些法学家,都是一些文科生,文人书生。

可能也是故意留下很多空间,把最终的解释与具体的量刑权,留在司法机构,给司法机构更大的裁量权。

比如有伤社会风化的罪行,比如XX小区谁谁犯罪了,街道办,居委会,敲锣打鼓在附近菜市场转转,宣扬一下,昭告天下。

3,从时间维度上法律的滞后性,很多法律80年代,90年代制定的,经历这30年发展,经济类犯罪的处罚标准有些不妥当。城乡二元结构,经济发展水平与思想发展水平不一样,但是处罚的却是一刀切。**

很多法律惩罚标准,都是20年前,30年前制定的,当时罚款1000块与现在罚款 1000块,对于大多数人区别差异大。

法律太多条款性细节,细枝末节,没有太过多的关注,也没有人提出修改,一直就传承下来了。

从事法律的工作者,有可能社会阶级与收入水平较高;也有可能是法律相关的制定者,东南沿海经济发展好的地方人多,西北老少边穷经济发展差的地方人少。

特别是一些经济性的处罚标准,比如罚款10000块,在浙江,广州,大家觉得没有多少钱,但是放在银川,青海,大家觉得这个金额还是蛮大。

比如户籍决定2种身份意外死亡的赔偿经济标准不一样,但是法律犯罪量刑标准,却是一刀切。

其实或许应该:

1,惩罚类的:以房价,或者各地收入水平相关。以这个数据做为基准数据。违法的惩罚标准就依这个为基准数值。

广州的贪污超过房价算重罪,韶关的贪污超过房价算重罪。

同样的,广州的犯罪,惩罚金额是2倍广州的房价;韶关的是2倍韶关的房价。

2,考虑到户籍原因,不同户籍地,收入水平不一样,则相关的罚款与补偿标准 也不一样。

法律追求的公平与正义,更应该偏向可量化的实质正义,而不是一刀切的形式正义。

法律是一个文明思想的传承与改良,教化万民向善的工具,虽然有一定统治阶级为维护统治的作用,但是在现代化社会,理性人的角度下。应该有理多量化的标准,理性的标准,不能简单一绝对值一刀切。各项参数是动态。引入数学公式在判定标准中。

人类社会就像是一个精密运行的仪器,法律就像一些组件之间的弹簧与橡胶垫子或者接合处涂抹的固体润滑油。本质目的是为了促进这个机器更快更高效的运动,边运动边进化。

但是涂抹润滑油,得转变思维观念。

涂抹与这个机器材料相关性较好的油,

精准的测量与计划,哪些器件接口处,不同的使用量,涂抹不同的量的油,越精密精细越好。

越是理性,越是无情,越是能促进人类社会这台永动机,一直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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