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垄断协议行为
扬子江药业被罚7.64亿元
4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实施垄断协议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7.64亿元。

实施垄断协议行为
扬子江药业被罚7.64亿元
4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实施垄断协议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7.64亿元。
2019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药业集团)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5年至2019年,扬子江药业集团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通过签署合作协议、下发调价函、口头通知等方式,与药品批发商、零售药店等下游企业达成固定药品转售价格和限定药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并通过制定实施规则、强化考核监督、惩罚低价销售经销商、委托中介机构监督线上销售药品价格等措施保证该协议实施。
扬子江药业集团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规定。
2021年4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扬子江药业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8年销售额254.67亿元3%的罚款,计7.64亿元。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药品价格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等重大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将持续加强医药领域反垄断执法,有效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切实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剑指药价虚高
19家药企被财政部处罚
药价虚高是遭公众痛恨的顽疾。
此前,4月12日下午,财政部发布第四十号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及处罚决定,对19家医药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财政部公告称,检查摸清了药价虚高成因,震慑了医药企业带金销售、哄抬药价等违规行为,保障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等重大改革的顺利推进。
财政部表示,经查,部分医药企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使用虚假发票、票据套取资金体外使用;二是虚构业务事项或利用医药推广公司套取资金;三是账簿设置不规范等其他会计核算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中国会计法第9条等规定。
所谓带金销售是指,医药企业制定药品投标价格时,事先把给予处方医生以及拥有进药决策权和影响力人士的商业贿赂计算在内,通过给予回扣,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财政部依据会计法第42条规定,对财政部有关监管局检查的19家医药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其他医药企业,由负责检查的财政厅(局)就地实施行政处理处罚。检查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移交主管机关处理。
被处罚的19家医药企业包括:北京诚诺美迪科技有限公司、赛诺菲(北京)制药有限公司、长白山(7.920, -0.03, -0.38%)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通化玉圣药业有限公司、江苏万邦医药营销有限公司、江苏恒瑞医药(70.840, 0.03, 0.04%)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信谊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上海上药新亚药业有限公司、上海信谊天一药业有限公司、山东信谊制药有限公司、福建古田药业有限公司、山东步长制药(22.140, 0.16, 0.73%)股份有限公司、默克雪兰诺有限公司、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礼来(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一力医药有限公司、一力制药(罗定)有限公司、深圳华润三九(24.830, 0.01, 0.04%)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云南龙海天然植物药业有限公司。它们分别被财政部处以3万元或5万元的罚款。
财政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依据会计法有关规定,5万元罚款是顶格处罚。今后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切实提高会计审计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和重大改革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