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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除了疆域有所贡献外,还有什么贡献?

真实历史 siyurong 6年前 (2020-09-01) 9次浏览 已收录 0个评论

 

废除贱籍 (贱籍和奴籍是两码事),如果没有豁贱为良这个过程,或许这种歧视关系会延续到现代。

贱籍又称贱民是指不属于士、农、工、商四民之列的中国古代的法定社会等级。贱民是等级社会中社会地位世代低于普通人的特殊的社会阶层,一般不能和普通民众通婚,在很多社会里贱民和奴隶制度有关。贱籍制度自古已有,清朝雍正年间废除。

贱籍世袭,不得改变,属贱籍的堕民社会地位很低,不得参加科举,从事当时社会所谓的“贱业”,备受社会歧视。主要有浙江惰民、陕西乐籍、北京乐户、广东疍(dàn)户等。在绍兴的“惰民”,相传是宋、元罪人后代。

贱籍和奴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奴籍是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身依附关系;贱籍类似于印度的达利特和日本的部落民,将整一个群体的人世世代代贬低为一个不被社会认可的非人种群,剥夺他们及其后代一切改变自身的可能性。

贱籍者男的从事捕蛙、卖汤等;女的做媒婆、卖珠等活计,兼带卖淫。这些人“丑秽不堪,辱贱已极”,人皆贱之。在陕西,明燕王朱棣起兵推翻其侄建文帝政权后,将坚决拥护建文帝的官员的妻女,罚入教坊司,充当官妓,身陷火坑,陪酒卖淫,受尽凌辱。安徽的伴当、世仆,其地位比乐户、惰民更为悲惨:如果村里有两姓,此姓全都是彼姓的佃仆,有如奴隶,稍有不合,本家人人都可加以捶楚。广东有疍户,以船为家,捕鱼为业,生活漂泊不定,不得上岸居住。江苏苏州府有丐户,也为贱民。

雍正元年(1723年)三月,监察御史年熙上书请除豁山西、陕西乐户的贱籍。山西、陕西乐户的祖先,是朱棣夺取天下时,坚决拥护建文帝的官员。永乐帝登基后,除加害这些政敌本人外,还将他们的妻女罚入教坊司,充当官妓,世代相传,久习贱业。她们想脱离卑贱处境,但因身陷乐籍,官府不准,而且地方上的绅衿恶霸也以她们为蹂躏对象,也不容她们跳出火坑。

年羹尧之子年熙在奏疏中说,“山西两省乐户另编籍贯,世世子孙勒令为娼,绅衿地棍呼召即来侑酒。间有一二知耻者,必不相容。查其祖先,原是清白之臣。因明永乐起兵不从,遂将子女编入教坊,乞赐削除。”强调她们是忠君之士的后代,沉沦至此,无由自新,请求雍正开豁她们的贱籍,准许她们改业从良。

雍正看到奏折后,很是赞同,于是令礼部议行。王大臣们秉从旨意,说“压良为贱,前朝弊政。我国家化民成俗,以礼义廉耻为先,似此有伤风化之事,亟宜革除。”雍正就批准晋、陕乐户改贱从良,于元年(1723年)四月发出第一道“豁贱为良”的谕旨 。雍正在下令开豁乐户贱籍的同时,又令各省检查,如发现本地也存在类似乐户的贱民,也准许他们出贱为良。

元年七月,两浙(浙东、浙西的合称,即今浙江省)巡盐御史噶尔泰上奏折请求除豁浙江绍兴府惰民丐籍。惰民的身份极其低下,甚至不能穿着四民的服装。说当地惰民被称为“丐户”,“丑秽不堪,与乐户无二。请照山陕乐籍,一例削除”。噶尔泰在奏折中请求给惰民自新之路,雍正命礼部议奏,礼部的部分大臣认为捕蛙、卖饼、说媒等是惰民养家糊口的职业,假如消除其籍,就是不许他们再做这些事,他们反倒无以为生了,不同意消除其籍。但雍正帝出于政治上的考虑,还是认为除籍是好事,于当年九月,诏“除绍兴府惰民丐籍”。

雍正在位期间,还解放了疍户。疍户不敢与平民抗衡,畏威隐忍,跼蹐舟中,终身漂泊。七年(1729年)五月,雍正帝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上谕广东督抚,说“闻粤东地方,有一种民户名为疍户,以船为家,以捕鱼为业,通省河路俱有疍船。粤民视疍户为卑贱之流,不容登岸居住,疍亦不敢与平民抗衡,畏威隐忍,终身不获安居之乐。深可悯恻。疍户本属良民,无可轻贱摈弃之处,且彼输纳鱼课,与齐民一体,安得以地方积习,强为区别,而使之飘荡靡宁乎!”

雍正指出,陆地居住的广东人将居船的疍户视为贱民,这是不合理、不公道的,应该尽快给他们立好良民户口,让他们上岸落户居住,并令地方官解决他们的定居、耕种等困难。饬令督抚晓谕地方,“凡无力之疍户,听其在船自便,不必强令登岸。如有力能建造房屋及搭棚栖身者,准其在近水村庄居住,与齐民一同编列甲户,以便稽查。势豪土棍不得借端欺凌驱逐,并令有司劝谕疍户开垦荒地,播种力田,共为务本之人。”

在广东疍户豁贱为良的同时,江苏有名的“九姓渔户”也享受同等待遇。九姓渔户据传是陈友谅部属李、袁、林、钱、何、叶、许、陈、孙九姓的后人。朱元璋建国后把他们列为贱籍,他们多在江苏常熟、昭文地区的湖泊中打鱼,常年居住在船上,四季不能登陆,生活异常困苦,雍正也下令免去了他们的贱籍,同广东疍户一样,命令地方官给予安置。

关于佃仆,即所谓“佃田之仆”,他们对主人来说,具有双重身份:既属租佃主人的佃户,又是田主的奴仆,和主人存在着严格的主从关系。这种佃仆制,在清代许多地区都存在,各地对他们的称谓也不尽相同。如安徽省称之为伴当、世仆、细民、庄奴;广东称之为佃仆、佃童、世仆;湖北称佃仆;此外还有住佃、庄佃、火佃、庄仆、屋仆、地仆、山仆等称谓。佃仆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来源于封建地主长期的土地兼并,有世代为地主做佃户的;有被欺压、勒迫而为佃仆的;有的是欠了地主的借贷无法偿还沦为佃仆的,等等。佃仆需为主户服役,甚至还会遭受主户鞭打。主仆之分承袭前代,茫然无考。

雍正认为,这是相沿之恶习,并无上下之分,应开豁为良,命当地督抚查明具奏。安徽巡抚魏廷珍奏请:“嗣后绅衿之家典买奴仆,有文契可考未经赎身者,本身及其子孙俱应听从伊主役使;即已赎身,其本身及在主家所生子孙,仍应存主仆名分;其不在主家所生者,应照旗人开户之例,豁免为良;至年代久远,文契无存,不受主家豢养者,概不得以世仆名之,永行禁止。”雍正准其议,一批佃仆被除为良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带来的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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